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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与中国香港就自动交换国别报告安排生效

发布日期:2020-04-03 14:56 来源:未知

依据香港税务局3月4日信息,国内与香港已就全自动互换国别报告签订分配。该互换分配适用起源于2018一月一日或以后(即结束日为201812月31日或以后)的财务会计期。

一部分隶属申报集团的最后母实体线为国内税收住户的香港实体线此前曾就所述财务会计期通告香港税务局其依据税收规章(第112章)第58F条的申请义务,并接到规定他们递交国别申报单的通知单。如相关香港实反映因该互换分配而无须执行其申请义务,他们须于今年3月26日或以前通过国别报告网址通告香港税务局。相关通告程序流程可参考递交申报单手册的B.6部分。

1

什么叫国别报告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经合组织)相匹配腐蚀税基及迁移盈利(BEPS)计划方案的第13项行動而制定的最低水平。

依照该规范,合乎以下状况的跨国公司集团公司须就有关的财务会计期递交国别报告:

该集团公司在对上一个财务会计期的综合性集团公司收益的总资金额不少于7.五亿欧(或68万人次);及其该集团公司在2个或之上的辖区设立组员实体线或运营业务流程。

不难看出,需申报集团全是大中型跨国公司。

国别报告规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申请在其业务流程遍布的税收辖区的整体税收材料,该等材料事关该集团公司的全世界收入分配、交税额度及其在各税收辖区的经济活动指标值。国别报告亦规定跨国公司集团公司申请在各税收辖区的组员实体名单,材料包含各组员实体线申请注册创立的辖区(如该辖区不同于组员实体线的税收居留地辖区)及该实体线所从业的关键业务流程主题活动。

各税务局会依据有关的互换分配全自动互换国别报告。

2

实际的申请规定

依据香港《税务条例》(112章)第58F条,需申报集团的香港实体线,承担不一样的申请义务。实际以下:

(a)该集团公司的每一香港实体线的名字、详细地址及商业登记号,及(似乎可用而定)分辨在其中的:

(i)香港最后母实体线;

(ii)属香港税收住户的代孕妈妈实体线;或

(iii)须依照第58F条递交国别申报单的香港实体线(不符第(i)或(ii)节叙述者);

(b)如该集团公司的最后母实体线,是香港海外某辖区的税收住户:

(i)该最后母实体线的税收居留地辖区(最后辖区);

(ii)该最后母实体线的名字、详细地址及商业登记号(或等同于所述材料的详细信息);

(iii)要求该集团公司的一个香港实体线(并不是最后母实体线者)递交国别报告的某种适用香港的前提条件,是不是如第58I(1)条特指而就该集团公司获合乎;及

(iv)该最后母实体线是不是已依照最后辖区的法律法规或规例,向该地的税收中国政府下发文件,说明自身是最后母实体线(如最后辖区的法律法规或规例要求传出该通告);

(c)如代孕妈妈实体线境外交关系表的不可抗力事件,如第58I(2)(a)条特指而可用:

(i)相关代孕妈妈实体线的税收居留地辖区(代孕妈妈辖区);

(ii)该代孕妈妈实体线的名字、详细地址及商业登记号(或等同于所述材料的详细信息);及

(iii)该代孕妈妈实体线是不是已依照代孕妈妈辖区的法律法规或规例,向该地的税收中国政府下发文件,说明自身是代孕妈妈实体线(如代孕妈妈辖区的法律法规或规例要求传出该通告);及

(d)关乎判断香港实体线依据本各分部递交国别申报单的义务的一切别的材料。

如无特殊情况(例如税务局延期申报),所述国别报告须在指按时完毕后的3个月内(通告限期)递交。

3

别的难题

①若集团公司最后母实体线申请注册于中国国内,那麼香港子公司是不是必须在香港申请国别报告?

中国国内和香港于2007年8月21日签署了最新版本《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的协定》(“CDTA”),该CDTA中容许全自动信息交换材料(“AEOI”)但未容许全自动互换国别报告信息内容。

因而,在并未签署多边互换分配的前提条件下,理论上最后母实体线申请注册于中国国内的集团公司之香港子公司需要香港开展国别报告申请。

②若集团公司最后母实体线申请注册于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或百慕大群岛,是不是必须在香港开展国别报告申请?

目前为止,香港与开曼群岛、BVI及其百慕大群岛均无CDTA或《税务资料交换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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