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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1-12-01 17:20 来源:未知
房屋租赁收入缴税中的节税技巧
据了解,很多出租房屋的房东为了省事,把水电煤气等费用打包在房租里一起收取,这样的方式到底划不划算?为此,普道财务咨询提供一些房屋租赁费的纳税筹划和节税建议。
案例:张女士2009年10月将其一套位于浦东的住房出租给马先生,租期为一年,月租金3000元,包括水电费(张女士与马先生约定每月水电费最高限额300元),据此,张女士每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800)×20%=440(元),张女士每月实际收入为2260元(3000-300-440)。
节税策划:如果张女士不负担水电费深圳注册公司,同时相应地将租金降为每月2700的话
每月应纳税额为(2700-800)×20%=220(元)
每月实际收入为2480元(2700-220),比原来增加220元(2480元-2260元)
全年节税为2640元(220元×12个月)
普道财务咨询分析:个人财产租赁收入,要按照其收入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个人租赁收入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一种从价税。那么,根据从价税的特点,如果计税依据——个人租赁收入额越少的话,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也就相应的越少。据此,在对个人租赁收入进行节税策划时深圳公司增资,就可以在保持实际收入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地降低租赁的名义收入额,从而有效地减少税收支出。
现实生活中,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门面,设备等财产时,总是自己负担这些财产的存续费用和相关费用,而只简单地收取承租人一个固定的租金。例如,个人在出租自己的房屋时,有时承诺水、电、暖三费全部包括在租金收入中,而不用承租人另外缴纳,只是收取承租人房屋租金收入。由于三费包括其中,其租金收入也相应较高。
其实,从节税的角度考虑深圳注册外资公司,出租人的这种做法是不足取的。因为,较高的租金收入要支付较多的个人所得税,而且,出租人还要承担三费的开支,这样的出租人最终获得的税后纯收入就会相应减少很多。与其这样,出租人可以采取减少名义收入的办法,将原来自己承担的费用支出改由承租人负担,相应地减少租金收入,这样个人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会降低,税后收入将会有所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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