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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3-29 13:27 来源:未知
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不备存,将有巨额罚款等着你!
法例出台背景
公司法人与公司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现象存在于许多企业,尤其是在香港,企业实际负责人的身份非常复杂,让人意想不到。
当公司出现一些重大变化或是触及法律时,很难找到实际责任人。这种情况不但给企业带来巨大的风险,还给执法人员的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阻碍。
为规范公司治理,责任到人。香港对《公司条例》进行了修改并公布:自2018
年3月1日起,公司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所有在港成立的公司均须识别重大控制权人,并备案和保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
新的法例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自此,每个公司须指定1名代表担任联络人(统称法定受托人),就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也就意味着,今后除了董事或法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公司实际控制人同样也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该政策自2018年3月1日实施起,香港执法人员如查到企业没有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以下简称SCR)”,将面临超2.5万港币的罚款,并另外按700港币每天进行罚款。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企业还将被列入异常经营或被除名。
香港注册属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检查,越早办理,风险越小!
此外,如果企业在接到通知后处理不当或是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信息、或具欺骗性的资料,该人即属犯罪!一经公诉程序定罪,将会被处罚300000元并监禁2年或一经循简易程序定罪,可处罚款100000元及监禁6个月。
德利丰提醒您:如果您的公司还未办理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7x24小时竭诚为您服务!
法例要求相关公司做什么?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根据新法规定,相关公司需按要求认真履行以下事宜:
1、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2、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3、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数据;
4、及时更新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5、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该登记册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引入这些新措施的原因,是为了提高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在反洗黑钱及反恐怖分子融资方面的国际义务。因此,值得注意的是,SCR只供执法人员查阅,其中包括香港警方,公司注册处,廉政公署,证监会等人员等,亦不适用于上市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注册香港公司必须在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上填写该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数据。
谁是公司的重要控制人?
确定重要控制人身份,只需符合以下五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即可:
1、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公司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者控制;
5、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确认重要控制人的步骤
根据新法,公司需要采取合理的步骤来确定其重要控制人,步骤包括:
1、检视所有可供查阅的文件及资料,例如公司的成员登记册、组织章程细则、股本说明、股东协议及其他协议;
2、审视个人、法律实体及信托或商号在公司持有的利益;
3、审视是否有证据显示存在共同安排,或是否有证据显示有不同方式持有而最终由同一人控制的权利。
若相关公司知悉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人是公司重要控制人,公司必须在知悉后7天内发通知给该人,要求该人确认其是否重要控制人,而该人必须在1个月内确认或回复。
指定代表协助登记册登记事宜
适用公司必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向执法人员提供与登记册有关的协助。该代表的身份只需满足以下一项条件即可:
1.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的公司成员、董事或雇员;
2.在香港注册的会计或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持牌人。
因此,如果一家公司没有(或不想委任)在香港居住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该公司可以委任香港注册律师或会计师或香港持牌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如德利丰)。该代表的名称和联系方式必须载于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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